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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蒋**、周**与上诉人正**司、唐**、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周**与上诉人正**司、唐**、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周**,上诉人唐**、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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