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周**与上诉人正**司、唐**、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周**,上诉人唐**、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