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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祁阳**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阳**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吕**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二**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名盛,被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已建工程的工程量发生争议,对此,原审法院委托湖南新**有限公司鉴定,但无鉴定结论或不予鉴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同意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故应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造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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