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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总公司与广东粤**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总公司(以下简称茂**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粤**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大公司)、黄**、一审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茂**司申请再审称:《评估报告书》未经质证,程序违法,二审判决以《评估报告书》的结论作为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评估报告书》的效力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就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的初稿通知了各方当事人以及评估公司进行了当庭质证,其次,一审法院在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的正稿后,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重新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粤大公司及黄**均按时到庭参加质证,茂**司及长大公司均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到庭,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茂**司在没有证据证实评估程序违法及评估公司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况下,否认《评估报告书》效力,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茂**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茂名市**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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