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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会连州村民小组与聂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会连州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连州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聂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连州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承包人为该村村民蔡**,聂**只是以承包人一方的代表人的名义在合同处签名。一审判决并未将承包人蔡**追加为被告,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二审法院未依法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增加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名并非原村民小组蔡**的签字,但一审判决在蔡**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对该签名笔迹未予核实,也未作鉴定,就认可结算单的真实性,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在无鉴定机构明确意见称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仅凭个人认知作出“没有同时期的文件作为鉴定样本无法鉴定”的推断,有违公正。(1)增加工程结算清单上没有签订日期,法院在未查明该文件签订日期的情况下让连州村民小组提供同时期文件作为鉴定样本,极不合理。(2)蔡**离职时间距离涉案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不足六个月,只要将涉案工程合同作为鉴定样本,即可鉴定笔迹真实性以及两份文件形成时期是否超过六个月。若相差超过六个月,即可证实蔡**是离任后再进行的结算,该结算就不具备法律效力。(3)即使无同时期样本,也应由鉴定机构告知,而非法官仅凭个人认知推断。2.涉案工程多处与约定标准不符。一、二审判决对于连州村民小组主张的工程水泥厚度不足、钢筋不足、巷道不足以及文化室面积不足等事实未能查明,对该项目应扣除的工程款费用也未能查清。(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工程承包合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聂**无权请求连州村民小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应由聂**一方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四)一、二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只有聂**单方陈述的情况下,认定其一直要求结算工程款,证据不足。综上,依法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二审法院经综合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不足以认定蔡**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连州村民小组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增加工程量的认定问题,连**小组否认《增加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但在二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同时期蔡**签订的文件作为鉴定样本,二审法院结合《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项目由时任连**小组组长的蔡**经手,以及《增加工程结算单》确认的工程项目与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具有关联之事实,对《增加工程结算单》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对连**小组的该方面抗辩不予采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涉案工程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连州村民小组对其主张的涉案工程存在水泥厚度不足、钢筋不足、巷道不足以及文化室面积不足等质量问题,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放弃了鉴定申请,故二审判决对连州村民小组关于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聂**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涉案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瑕疵,在连州村民小组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修复费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工程施工量及发包金额等因素,在连州村民小组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酌情扣减10000元修复费用,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妥。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连州村民小组在本案二审期间才提出时效抗辩,且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聂**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二审判决对连州村民小组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连州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佛山市三**村民委员会连州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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