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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希**有限公司与深圳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远**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希**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深圳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深圳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司)确认以下事实:深圳**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xx号xx层综合楼xx栋酒店xx层物业所有人,深圳**限公司为九层物业所有人,深圳**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经变更登记成为深圳**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95.0141%的股东;希**司与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希**司承租前述1-9层物业,租期自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赁用途为医疗用房(商业)。前述租赁合同于2012年9月6日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

远**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12年7月5日远**司、希**司就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xx号九层综合楼xx栋酒店1-9层签订了《深圳**容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远**司承包深圳**容医院室内所有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按议标单价,包施工、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清理、环保、评测(室内装饰金鹏奖)、内装报建、门口水循环系统设计及施工、9F会议室设计施工;工程预算价款为630万元;希**司指派黄**和何**为希**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工程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希**司有权代表签字确认之日起一年;待远**司符合附件二补充协议书条款约定,希**司向远**司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金额2.5%)1575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双方签订《深圳**容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式为主合同价格已包括评测室内装饰装修金鹏奖所有费用;如远**司所承包工程不能通过室内装饰装修金鹏奖评定,主合同所约定合同总金额2.5%的保证金157500元,希**司有权不予支付。

二、2012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深圳**容医院楼顶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深圳**容医院楼顶防水工程,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预算价款为190000元;希**司分别应在远**司进场开工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价款、总工程完成80%并经希**司代表签字确认合格后支付总价款50%、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15%、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未发现有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情况下支付剩余质保金即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2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了《深圳**容医院后三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深圳**容医院后三楼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预算价款为420000元;希**司分别应在远**司进场开工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价款、总工程完成80%并经希**司代表签字确认合格后支付总价款50%、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15%、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未发现有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情况下支付剩余质保金即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2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了《深圳**容医院附楼收尾等零星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深圳**容医院后三楼收尾等零星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预算价款为58000元;希**司分别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80%价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支付总价款15%、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未发现有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情况下支付剩余质保金即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三、2013年1月3日,远**司、希**司双方签订《希*医疗美容医院内装材料升级和方案变更等增加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深圳希*医疗美容医院内装材料升级和方案变更等增加工程预算价款为1340000元,累计预算总价款为7640000元,承包方式为按议标单价,包施工、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清理、环保、验收;待远**司符合附件二补充协议书条款约定,希**司向远**司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金额2.5%)191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四、本案涉诉工程的设计图纸由希**司提供,设计单位王***限公司,远**司、希**司确认前述设计公司在深圳**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无登记记录,远**司所提交的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显示具有建筑师资质的三名建筑师王*均非涉诉工程的设计人。

2012年7月9日,远**司主持召开会议并制作《希*医疗美容医院装饰工程会议纪要》,前述会议纪要显示希*公司参会人员为希*公司指派驻工地代表黄**、何**,纪要第13条内容为“关于内装报建问题,由外墙单位统一去报建,其他费用问题请甲方尽快落实”,前述会议纪要有黄**、何**的签字确认。2012年12月7日涉诉希*医疗美容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1-7楼竣工验收。2012年12月21日涉诉1-9层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庭审中远**司、希*公司确认双方前述协议涉及的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为8308000元,希*公司已经支付7892600元,尚未支付的款项中224400元为尚未到支付期限的质保金,剩余191000元为本案当事人诉争工程款项。希*公司主张已经支付的款项均未出现逾期违约情形,远**司陈述称对此未核实也未在本案中主张已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涉诉工程未申报也未能获评金鹏奖。

原审法院向金鹏奖的组织及评选单位深圳**业协会调查,该协会陈述称如果工程没有报建属于施工手续不完善,没有办法申报也不可能评奖。参评金鹏奖申报时需交纳3000元,如获评需再交纳3000元。此外参评工程须由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出具设计图纸。

远**司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希**司支付工程款19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4月25日为4075元。诉讼费用由希**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远**司、希**司签订的《深圳**容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容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深圳**容医院楼顶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容医院后三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容医院附楼收尾等零星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远**司、希**司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未能获评金鹏奖应由谁承担责任,远**司可否在未获评金鹏奖的情况下主张相关工程款。

关于前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涉诉工程不能申报金鹏奖的原因在于涉诉装修工程未能履行报建手续且设计图纸不规范等相关原因,因设计图纸系由希**司提交,故就设计图纸不规范应由希**司承担责任。关于涉诉工程的报建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的约定应由远**司负责履行相关手续,但2012年7月9日制作的《希*医疗美容医院装饰工程会议纪要》显示内装报建转由外墙单位统一去报建。前述会议纪要由希**司授权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远**司虽未签字但其对内容认可且该证据亦系远**司提交,应视为远**司、希**司双方就报建达成新的合意,前述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故涉诉工程未能及时报建亦应由希**司承担相应责任。二、本案中远**司未能提交证据表明其曾申报金鹏奖并将无法申报的原因通知希**司并提醒希**司予以补正,故远**司对涉诉工程未能获评金鹏奖亦负有责任,此外因申报金鹏奖的义务在于远**司,如果申报或者获评金鹏奖远**司均需投入相应人力物力,评奖组织单位亦需收取6000元的费用,远**司既未支付前述费用,亦不应向希**司收取。三、根据双方约定,如远**司所承包工程不能通过室内装饰装修金鹏奖评定,则希**司有权不予支付。双方前述约定主要为双方对工程质量的约定,本案中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涉诉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综合前述情形,在双方对未能申报及获评金鹏奖均负有相应责任的情况之下,原审法院酌定,希**司应向远**司支付相应工程款191000元的60%,即114600元。因远**司对未能获评金鹏奖亦负有相应责任,故远**司主张希**司支付利息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希**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司支付工程款114600元。二、驳回远**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远**司负担867元,希**司负担1234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远**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希**司支付远**司工程款191000元并支付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希**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远**司对涉诉工程未能获评金鹏奖亦负有责任”是明显错误的。(一)远**司没有申报金鹏奖的根本原因在于希**司无法提供工程报建材料和规范的设计图纸。众所周知,工程报建和设计图纸应在施工之前进行,申报金鹏奖则在施工完成之后(每年2-4月份评选上年度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装饰工程)进行。一旦施工完成,就根本无法再进行报建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涉诉工程未能报建、设计图纸不规范的责任完全在于希**司,未能获评金鹏奖的责任应由希**司承担。(二)希**司无法提供涉诉工程报建材料和规范的设计图纸,该缺失无法弥补。远**司申请报金鹏奖时,正是因上述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要求,才被退回和拒绝。远**司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成功报评金鹏奖,对工程未能获奖不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一)原审已经调查核实参评金鹏奖只收取6000元的费用,但却判决远**司承担76400元的工程款,是参评费用的11倍之多,显失公平,应予纠正,改判远**司只承担6000元费用。(二)参评金鹏奖除支付6000元外,评奖组织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希**司申报金鹏奖所需的其他人力物力,无非再支付一些材料复印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忽略不计,故希**司只能扣除远**司6000元费用。(三)涉诉工程未能获评金鹏奖,希**司不应拒付远**司工程款。在明确参评责任和费用的情况下,判决希**司拒付远**司76400元的工程款没有依据和理由。远**司装修的涉诉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没有延误工期,也没有给希**司造成任何损失,希**司不得拒付工程款。工程款是希**司应当支付给远**司的报酬,与是否获评金鹏奖没有必然联系。没有获评金鹏奖不是拒付工程款理由;三、希**司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希**司拒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工程款的利息,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支付;四、福**院已就外墙装饰单位与希**司的工程款纠纷作出判决,判令希**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因该判决同样涉及金鹏奖评奖问题,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远**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远**司的上诉,希**司答辩认为,一、远**司以主合同签订之后三份仅涉及部分工程项目的补充协议否定主合同中远**司的报建义务和申报金鹏奖义务是错误的。三份补充协议仅涉及局部工程,从属于整个工程主合同,无法改变远**司的主合同义务。原审以会议纪要的签字视为双方变更了总合同中远**司报建义务也是错误的;二、远**司认为涉案工程评定金鹏奖时,设计图纸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完建审查管理办法,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法律调整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涉案工程不属于该法规调整的范围。根据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工程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双方争议焦点并非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是远**司有没有履行办理金鹏奖的报建手续。远**司以设计图纸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混淆视听、转移争议焦点;三、双方共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评选办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文件,涉案工程仅受工程建筑报建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装修工程金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调整;四、远**司就未履行主合同报建义务罗列了六种说法,足以说明远**司未履行报建义务无法定理由;五、远**司提交的福**院判决并没有生效,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

上诉人希**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因远**司违反合同约定,希**司无需支付相应工程款;3、远**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希**司驻工地代表在内部会议纪要签字视为达成新的意思表示,希**司变更了远**司在主合同中报建义务,是荒谬和轻率的。首先、希**司驻工地代表在远**司的会议纪要签字,仅代表出席会议人员,绝非希**司同意远**司单方作出“关于内装报建问题,由外墙单位统一去报建,其他费用问题请甲方尽快落实”这种擅自转让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次,远**司向外墙单位转让合同中的报建义务,外墙单位没有参加此次会议,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因此远**司转让报建义务的行为无效。再者,远**司将报建义务擅自转让给外墙单位,在外墙单位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远**司仍应当履行报建义务。最后,会议纪要没有明确外墙单位是何方,也没有外墙单位签字表示同意办理。

二、原审将“涉诉装修工程设计图纸不规范”认定为不能申报金鹏奖的原因,要求希**司承担责任,明显错误。首先,涉诉装修工程未能通过金鹏奖评审,首要原因是涉诉装修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另外装修工程也根本未向深圳市装饰装修协会申报。其次,若远**司履行申报手续,而希**司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希**司可以采取修改、纠正等补救措施,使希**司提供的资料尽量符合要求。但因远**司没有履行申报义务,致使希**司丧失了补救机会。退一步讲,如果远**司履行了申报手续,行业协会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而未能授予金鹏奖,该责任在于希**司,与远**司无关。现远**司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反而指责希**司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明显是强盗逻辑。最后,涉诉装修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并非远**司在庭审中的主张,远**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诉装修工程设计图纸不不符合要求。所谓设计图纸原因是原审法官在两次庭审之间调查取证得知,并非远**司主张的事实。原审法院主动向行业协会调查违法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与远**司有串通嫌疑。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远**司起诉,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希**司的上诉,远**司答辩认为,一、报建义务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转嫁给他人;二、2012年7月9日即开工当天,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远**司的报建义务转给了外墙装饰单位,由其统一申报。会议由希**司的代表黄**、何**参加并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已经免除了远**司的报建义务。三、关于设计图纸。**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故上述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案工程。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涉案工程的设计人王*个人没有设计资质,王*成立的设计公司也没有经过登记注册,故图纸设计不规范。原审法院作过调查,根据评奖办法,若设计图纸不合格是没有资格参加金鹏奖评选的,未取得金鹏奖的责任在于希**司。金鹏奖是授给施工单位的,是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的一种褒奖,属于权利而非义务。希**司要求远**司必须取得金鹏奖是没有依据的额外要求。评选金鹏奖的总费用是6000元,原审扣减远**司40%的工程款明显错误,更显失公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金鹏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八条评审范围第2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截至日期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一条申报条件第1、2、3项规定,符合国家和**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合理、有特色、使用功能完善。施工精益求精,工艺水平先进、技术资料齐全。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由深圳**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远**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资质,原审对各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业协会是金鹏奖的组织评选机构,对评选办法具有解释权。根据原审向行业协会的调查结果和评选办法的规定,参评金鹏奖的工程需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图纸,且应完成施工报建手续,否则无法申报也不可能评奖。因此,2012年7月5日补充协议书虽将通过金鹏奖评定约定为希**司支付保证金的前提,但因评定条件涉及设计图纸和报建手续问题,需要建设单位希**司的协助配合,并非施工方远**司单方所能达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本案中,希**司在施工合同和会议纪要中先后将内装报建确定由远**司和外墙施工单位办理,该行为逃避法定报建义务,且意思表示前后矛盾,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希**司自行承担。此外,希**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在此情况下,涉案工程自始就不具备金鹏奖的参评和授予条件。因涉案工程未获评金鹏奖存在建设方即希**司的责任和过错,而希**司的主张和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远**司有故意阻挠金鹏奖评定,促使希**司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故希**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远**司支付工程款。远**司虽有权主张工程款,但其在本案上诉中明确要求法院改判其承担6000元奖项申报费用,系远**司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该6000元应从希**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即希**司应向远**司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希**司和远**司对未评定金鹏奖的原因和工程款支付条件有争议,希**司的付款义务和付款数额在本案诉讼终结前尚不确定,故远**司要求希**司从2012年12月8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远**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希**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远**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00元;

三、驳回深圳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深圳远**有限公司负担101元,深圳希**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深圳远**有限公司负担202元,深圳希**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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