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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炼厂与广东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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