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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办事机构住所地为天河区,本案由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建设工程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十二队的合资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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