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州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0)穗中法执字第20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称:其实际购买了本院查封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艺苑路xxx房,是实际所有权人,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新理想华庭认购书》、房款、装修款等收据、住户证、有线电视用户手册、网络用户申请表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03)穗中法执字第1429号。2004年4月,广东**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执指字第31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1429号案指定由广州**级法院执行,该院以(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62号案执行。2010年6月13日,广东**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778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广州**级法院(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62号案指定回本院执行,本院以(2010)穗中法执字第2075号立案执行。广州**级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62号裁定,查封新船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艺苑路新理想华庭(江丽路)xx号xxx、xxxx、xxxx、xx号xxx房,该案回指本院执行后,由本院继续予以查封。

张**提交的证据证实,2001年5月30日其与广东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想公司)签订《新理想华庭认购书》,约定以759752.40元购买涉案房产。张**提交了新理想公司出具的20万元首期购房款的收据以及其他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新船公司在听证中否认向张**出售过涉案房产,该公司亦承认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并不属于该公司,如何处置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涉案车位至今登记在新船公司名下,故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封涉案车位并无不当。

现与张**签订房屋认购书的是新理想公司,并非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新船公司,新船公司也否认向张**出售过涉案房产。故购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须经实体审理认定,而法律并未就此类认定赋予法院执行部门相关的实体审判权力。另外,张**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所付款项未超过房屋总价的50%,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足以排除执行的规定。

综上所述,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的异议。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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