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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建**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应当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也进行产权登记发放了产权证,属于不动产,涉案工程在广州**民法院辖区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从该涉案合同的内容显示,涉案的工程名称为:广**馆区外交服务管理大楼新装250KVA临电工程;工程建设地点在:广**馆区外交服务管理大楼;工程的范围和内容有:新装高压开关柜、箱式变压器、高压电缆,箱式变压器的土建、电缆坑土建等相关套件安装等。可见,涉案合同属与工程所在的广**馆区外交服务管理大楼有关的电力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工程合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故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而非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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