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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浩**限公司与小**(广州**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民事诉讼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与建设施工有关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且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在深圳市,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内,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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