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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限公司与广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从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相关费用,而这一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另本案亦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就本案而言,应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案件受理法院。(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与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垫付的处理余又铭工伤死亡事故的各种费用、支付被上诉人因停工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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