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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区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区奇*因与被上诉人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一、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偿还欠款33300元;二、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谢**负担76.50元,由区**负担33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区奇*向本院上诉提出:合同已经约定好谢**必须把好质量关,否则造成的损失其应负责赔偿。如合同无效,何以可收取工程款。案涉工程质量很差,梁*变形,四楼漏水,外墙马赛克胶落,散水坡都是区奇*另请人所作,楼板厚度与图纸差2-3公分。质量问题摆在现场,一审法官也看到,还有区奇*提供的照片、图纸为证。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标准修复完好后才支付工程款。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因谢**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区奇*不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上的问题,因此区奇*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区奇*应向谢**支付工程余款。区奇*提出的质量问题,因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以确定质量问题和修复费用,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区奇华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上诉人区奇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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