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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耀广与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广因与被上诉人佛**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为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佛**易有限公司诉请上诉人岑*广支付工程款,但案涉工程尚未经验收合格,岑*广亦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原审法院并未审查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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