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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水韵尚都3栋、4栋B型标准层电梯厅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范围、付款方式、违约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因被告没有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明确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质量保证金数额(684751.96元),并确认保修期于2015年1月27日届满。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因在上述案件一审辩论结束止未到期,故该案未支持质量保证金的请求。现保修期已满,被告却拖延不予支付。故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4751.9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水韵尚都3栋、4栋标准层电梯厅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份。

2.水韵尚都3栋、4栋标准层电梯厅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增补协议一原件1份。

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证据1-3用以证明原、被告的涉讼合同关系,并经法院前案判决处理确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起诉被告,请求被告支付水韵尚都3栋、4栋标准层电梯厅装饰工程(下称涉讼工程)的款项3516358.23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以(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96号立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涉讼工程发包给原告;5%余款作保修金,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保修终结手续,被告扣除保修期内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原告结清工程款;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有效;涉讼工程于2013年1月28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总价为13695039.23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0178681元;保修期至2015年1月27日届满;截至该案一审辩论结束止,质量保证金684751.96元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831606.27元(13695039.23-10178681-684751.96);至于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综上,上述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31606.2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计算的相应违约金,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保修期至2015年1月27日届满,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保修终结手续,被告扣除保修期内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原告结清工程款,则保修金即工程余款684751.96元应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因被告无证据证明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上述余款需要扣减的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清偿上述余款,故被告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支付上述余款684751.96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该款之日止计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与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一致,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在本院核定范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84751.96元予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684751.96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7日起至上列第一项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4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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