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3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