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蓉胜超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6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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