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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电**限公司与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电**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电**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47元,由原告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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