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镇波诉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镇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镇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2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8,136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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