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娴诉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娴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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