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明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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