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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与湖南**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庚祥诉被告湖南**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对湖南**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6元,减半收取7583元,由原告古**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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