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庚祥诉被告湖南**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对湖南**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6元,减半收取7583元,由原告古**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