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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洋基机电**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洗衣房新建和无尘室等工程,合同总金额为852638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都已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76174636元,尚欠9089164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089164元,利息1090700元,共计101798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起诉之日前的利息,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订购单,工程报价单,完工验收证明书。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欠款金额,但是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拖欠工程款是因为被告经营困难,并非有意拖欠,因此被告请求不需要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提前支付原告尚未到期的保固款。

被告为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1月14日期间签订了十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被告将位于东莞松**业开发区高雄路2号联*(中国**限公司3F-100~100000级无尘室工程、FABA4F洗衣房新建工程等十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上述十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总价款为852638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7617463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089164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因涉案纠纷诉至本院。现被告已正式停工停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十份《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本案中,涉案十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且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089164元,被告同意提前支付保固款,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89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联胜(中国**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089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89164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879.18元,由被告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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