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关于河源市油**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判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源市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源市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河**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