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州福**限公司(下称福**司)因与被申请人广**限责任公司(下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查明: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6月19日送达福**司并生效,福**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贺**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6月19日送达生效,福**司于2015年1月19日才向贺**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规定,应驳回福**司的再审申请。
综上,贺州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州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