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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梧州项目经理部、甘肃省**程总公司、甘肃省**程总公司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广州市**有限公司梧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甘肃省**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公司)、甘肃省**程总公司金**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0)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东阳,项目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郑**、邹**,古典公司和金**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姬*、黄**,长**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梧州**民法院(2010)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梧州**民法院重审。

广**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37元、金**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19.5元由本院分别退回广**司和金**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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