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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创**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创**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林**担任记录。上诉人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三**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09.9元(创**司已预交),由本院退给南宁市创**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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