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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黄开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2)钦北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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