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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大学与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林**大学(以下简称电科大)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全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1)桂市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电科大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未以广西正**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所作的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该鉴定结论是确定的,不存在所谓的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2、二审法院判决电科大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全建公司利息(计息期限从2006年5月1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系判决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全建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电科大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工程的造价问题,本案一审时经法院委托,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本案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作出祥*造字(2011)第3-0017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因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均有异议,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后,作出了《电院尧山校区FW04食堂及吊顶等工程问题修正》,修正后本案工程总造价为1557243.46元。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确认依据。虽然本案二审时法院再次委托广西正**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但该再次鉴定并不能推翻此前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因此,二审判决依据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确认本案工程的造价,并无不当。电科大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本案工程造价认定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本案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结论及施工过程中的付款情况,原判决认定电科大尚欠全建公司1157243.46元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问题一直有争议,而本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原判决根据全建公司的诉请,判决从2006年5月1日起计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电科大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本案利息问题判决有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电科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桂林**大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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