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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某小学与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小学与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某小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所得的执行款161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所得的执行款161000元。

二、查封、冻结林*存款48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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