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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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