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万元;
二、冻结担保人曹*乙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