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造有限公司诉广西华**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原告柳州**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柳州**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