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工程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慧**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慧**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南宁**工程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