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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市**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市**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柏树义、王**参加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未依法向金海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而缺席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民法院(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4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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