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南**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广西南**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蒙瑞法、冯德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南**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瑞法、冯德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南宁市科园大道X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X号楼X层X号,属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范围内,案件不存在其他专属管辖的情形,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西**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西**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西南**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施工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中越产业园龙北综合加工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为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并应将本案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宁市科园大道X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X号楼X层X号,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龙州县。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