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业已执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我院(2013)港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