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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琼海**限公司、海南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泰**限公司诉被告琼海**限公司、海南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缓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以琼海**限公司、海南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等1000多万元,已申请执行,但尚未执行到位,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延期至本案开庭前10日内交纳该笔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院准许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15年2月27日止,并通知原告在2015年2月27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经查,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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