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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缓缴诉讼费申请书》,以海南**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申请人经济困难,临近春节,需要额外筹集资金安抚员工,资金缺口大,春节前短时间无力预交诉讼费用为由,申请延期至2015年2月28日以后缴纳该笔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院准许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15年2月27日止,并通知原告在2015年2月27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经查,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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