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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战戟诉被告湖南北**有限公司、被告万宁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战戟诉被告湖南北**有限公司、被告万宁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战戟未按规定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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