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战戟诉被告湖南北**有限公司、被告万宁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战戟未按规定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泓公司与被上诉人诉龚光明、魏**及原审**宏伟公司三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灼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胡**与五指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泉公司与被上**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海南雨**有限公司于海南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佳**司与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长沙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万宁市东澳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万宁**维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