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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司与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口佳**限公司(简称佳**司)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佳**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是2011年5月10日签订的以委托书命名的协议,该协议中无约定管辖的规定,即使认定第三人杨*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成立,上诉人并没有在该合同中签名盖章,该合同中约定管辖对上诉人不适用。2、《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一页只写u0026ldquo;地点:大庆u0026rdquo;,并没有注明是合同的签订地,该合同的签订地是海南省**假日酒店6206房(有合同签订时在场人所做证言及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在万宁兴隆饭店用餐、住宿证明为证)。原审法院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既然合同签订地、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与大庆**人民法院无关,那么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也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律有关管辖的其他规定。3、合同中有关管辖权约定的表述是:经双方(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大庆**人民法院起诉。适用该约定是有条件的,首先,适用该约定应经双方同意。其次,起诉的一方可选择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但并非是必须和排他的,起诉的一方可选择向约定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上诉人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万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违背立法本意。法律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的本意是有利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及案件得到顺利执行。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均在万宁市,如将案件移送到几千里之外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及顺利执行,亦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故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u0026lt;中华**国民法通则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u0026ldquo;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u0026rdquo;。海口**胜装饰装璜工程部(简称金**工程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根据以上规定,应以杨*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将金**工程部列为第三人不当,应纠正为杨*。2010年11月26日大**公司与金**工程部签订《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大**公司将其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明月酒店南侧的山水云间.隆阁温泉山庄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金**工程部。2011年5月10日金**工程部经大**公司同意与佳**司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金**工程部将上述《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43栋别墅外墙涂料工程委托给佳**司施工,工程的具体事宜与质量要求依《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执行,《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不受本委托书影响继续有效。大**公司同意将工程余款直接汇入施工方佳**司指定的账户。虽然佳**司不是签订《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的主体,但之后签订的《委托书》已明确工程由佳**司负责施工,佳**司应按《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具体事宜与质量要求执行,故《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对佳**司具有约束力。《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第十条第三款约定u0026ldquo;当事人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u0026rdquo;。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或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涉案的《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本质上是一份承揽合同,现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属管辖中的u0026ldquo;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u0026rdquo;,因此,上诉人所称的本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缺乏法律依据。该协议管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故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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