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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万宁市东澳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万宁**维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万宁市东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澳镇政府)及原审被告万宁**维村委会(以下简称四维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卢*起诉主张其与四维村委会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四维村委会硬化道路、围墙维修、建篮球场等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卢*依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并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了各项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但四维村委会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东澳镇政府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并办理支付手续,但东澳镇政府拒绝履行管理、支付工程款义务,因此请求四维村委会给付拖欠工程款,且东澳镇政府对被告四维村委会给付拖欠卢*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澳镇政府主张其与卢*没有法律关系,而卢*起诉提交的证据卢*与四维村委会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书、发票2张及建筑工程造价预算书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东澳镇政府在上述工程建设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本案中,将东澳镇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卢*对被告万宁市东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卢*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判令撤销(2014)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判令东澳镇政府对四维村委会拖欠卢*工程款12万元负连带责任。理由:1、原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原审认为将东澳镇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错误。首先,东澳镇政府对发包工程起决定性作用,是其决定将该工程发包给谁承揽。其次,东澳镇政府负有对工程款的管理支付责任,卢*没有按时领到涉案工程款,是由于东澳镇政府没有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造成的。故原审法院认定东澳镇政府对四维村委会不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权利义务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应对卢*的两个诉讼请求同时审理或先审理第一个请求,才能弄清楚四维村委会该不该偿还工程款及拖欠原因,弄清这些问题才能确定东澳镇政府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给予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东澳镇政府答辩称:1、本案卢*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东澳镇政府没有法律关系。涉案合同双方主体为卢*与四维村委会,东澳镇政府与其无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向四维村委会主张权利。2、卢*未依法提供正式工程税务发票是导致四维村委会无法支付的唯一原因。东澳镇政府本着负责态度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情况如下:卢*于2011年10月20日与四维村委会签订《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投入预计14万元,其中村民筹劳折资2万元、社会捐助5万元、财政奖补7万元。后双方补充约定由卢*按7万元标准承揽工程(不包括村民筹劳折资2万元)。但卢*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政府财政补贴7万元先后通过两次拨款已足额拨付,但卢*至今未能向四维村委会提交合规发票,造成不能支付。综上所述,卢*未完成工程对四维村委会依法构成违约;即使并未违约,也应该向四维村委会提交合规发票并经村财镇代理核算中心审核通过后才能付款,否则四维村委会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东澳镇政府不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审批单位和资金拨付单位,仅有监督职责,卢*起诉东澳镇政府明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卢*对东澳镇政府的起诉是否正确。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用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有无诉权的判断。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则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法律结果。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卢*诉四维村委会、东澳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卢*与东澳镇政府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澳镇政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应驳回卢*该项诉讼请求。故原审驳回卢*对东澳镇政府的起诉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

指令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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