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造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