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五指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五指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在递交上诉状后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或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上诉人胡**的申请不符合缓、减交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不予批准,并通知上诉人胡**在收到《不予批准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不予批准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胡**在收到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26日才逾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胡**在其缓、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106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