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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安全、原审被告三亚红树**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安全、原审被告三亚红树**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上诉权进行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卉有限公司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深**卉有限公司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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