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梦想蓝图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梦想蓝图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梦想蓝图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4元,减半收取6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梦想蓝图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