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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韦**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公司,二十三冶建设**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韦**与被告五矿**有限公司、二十三冶建设**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谢**、韦**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因原告谢**、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谢**、韦**负担,经原告谢**、韦**申请,并经审批免交3150元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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