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韦**与被告五矿**有限公司、二十三冶建设**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谢**、韦**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因原告谢**、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谢**、韦**负担,经原告谢**、韦**申请,并经审批免交3150元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