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重庆市大**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泰**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泉**佳美安全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分公司与业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赖**,重庆西**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福**限公司,叶**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邓超,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邓超,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青**限公司与重庆市**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