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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有限公司(简称金**司)诉被告重庆市大**村民委员会(九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司委托代理人曹*(特别授权)、李**、被告九石村委会负责人唐**、委托代理人周*(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司诉称:2005年,原重庆市**工程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市**有限公司)修建了被告辖区的乡村公路。修建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现欠原告49000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九石村委会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无异议,但群众的公路集资款未交齐,致使无钱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日,原重庆市**工程公司(乙方)与原大足县**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金**司为九石村委会修建九**六社唐家坡至丰山三岔路方向锶渣混凝土公路工程。2006年11月30日,九石村委会向金**司出具《欠条》:“今欠到大足**工程公司李**修建九石村公路工程款现金116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正,此款由李**把交通局开出验收清单由九石村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于2013年10月20日重新出具《欠条》:“九石村二OO五年建修(修建)丝(锶)渣公路,现已总欠款4900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此款由李**收。”被告九石村委会对欠付金**司公路工程款49000元无异议。现原告金**司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九石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49000元。

同时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重庆市**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重庆市**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司为九石村委会修建公路,该公路竣工并移交原告使用多年,九石村委会对欠付金**司公路工程款49000元无异议,经原告金**司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完毕,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金**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九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款49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九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九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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