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00元,减半收取2420.0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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