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陈**,**庆川东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陈**、**庆川东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